1.请广大出口到坦桑尼亚的出口商注意:最近收到很多厂家等货发出去之后,在来申请PVOC证书,如果货物已经出港了,不接受办理的,特此公告! 2.关于办理坦桑尼亚PVOC认证检测报告要求:必须是17025实验室出具的报告,测试标准首先使用TZS标准。 3.关于办理PVOC认证验货事宜:关于不清楚验货要求的厂家,必须在货物没有生产之前,就要把相关包装标识要求弄清楚,便于后续验货一次性通过。 4.喜讯:2014年6月之后,关于办理坦桑尼亚认证,认证技术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在原来基础上面打6折办理,望广大客户积极办理。5.2020年1月,关于坦桑尼亚认证,如果产品在管制范围内,那就必须做清关证书,如果不在范围内,想做也做不了,请知悉! 6. 警示:如果在管制内的产品,没有做PVOC认证清关证书,将在目的港被扣压强制性要求进行检测(产生的费用由相应公司承担),同时会被罚款,罚款额为货值的15%。

坦桑尼亚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与职权行使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由坦噶尼喀大陆(下称“坦桑大陆”)和桑给巴尔地区组成,桑给巴尔地区拥有极高的半自治权。坦桑尼亚设有联合政府和桑给巴尔革命政府,坦桑大陆不设独立政府。坦桑尼亚宪法附录一规定了涉及主权、国防、外交、移民、外汇等在内的22项联合事务,联合政府管理坦桑大陆事务和联合共和国范围内的联合事务,桑给巴尔革命政府则管理岛内除联合事务外的一切事宜且高度自治。

  在不对称的联合体制下,坦桑尼亚形成了独特的二元制司法体系:两地各有一套独立的法院及检察院系统,但又通过共同的终审机构——联合共和国上诉法院来保障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适用。由此,两地检察体系呈现并行又统一的特点。

  坦桑大陆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

  根据坦桑尼亚国家检察机关法(该法仅适用于坦桑大陆),坦桑大陆的检察机关分为国家检察院(NationalProsecutionsService)、大区检察院和县检察院三个层级,进行垂直管理。因沿袭普通法系传统,坦桑尼亚早期由政府法律顾问部门给政府提供法律咨询,并管理刑事起诉事务。为回应不断增长的民事和行政诉讼需求,联合政府于2018年进行了成文法杂项修订,将政府法律顾问部门的刑事诉讼职能剥离,成立国家检察院,负责在坦桑大陆提起、进行、监督所有刑事诉讼,并领导坦桑大陆的大区检察院和县检察院,确保司法公正与法律队伍专业化。

  国家检察院设总检察长1名,为国家检察院的负责人。根据坦桑尼亚宪法,国家检察院总检察长由坦桑尼亚总统任命,须参照选拔政府法律顾问的要求,在连续持有辩护律师资格10年以上的人员中予以任命。国家检察院总检察长有权在坦桑大陆提起、进行并监督所有刑事诉讼,行使权力时不受任何个人或组织的干涉,且应当遵循维护司法公平正义、防止司法程序滥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原则,同时其权力受议会制定的法律限制,以防止滥用权力。在日常司法工作中,国家检察院总检察长领导坦桑大陆检察机关的运转,但在涉及联合事务时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同时需注意的是,桑给巴尔地区拥有独立司法权,因此即使涉及联合事务,也须遵循桑给巴尔地区相关诉讼程序规定,由国家检察院移交桑给巴尔检察机关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专业法律从业人员短缺,常有非检察系统的“公诉人”代为出庭。国家检察院总检察长可在《政府公报》上发布通知,从政府部门、地方政府机构、私人执业律师或任何法律官员中任命人员担任公诉人,代表检察机关对案件提起公诉。被指派的公诉人需遵守各项要求,接受其所在地区检察机关、法律官员或地方政府法律顾问的监督,并定期提交工作报告。国家检察院总检察长应组织制定《公诉人职业操守及礼仪守则》,违反此守则的任何公诉人(包括职业检察官和其他公诉人)构成违纪,须按照公共服务条例接受处分。

  桑给巴尔地区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

  桑给巴尔众议院制定了桑给巴尔检察机关法,对桑给巴尔地区检察机关的定位和功能作出具体规定:桑给巴尔地区检察机关是桑给巴尔公共服务体系中一个独立且自治的政府机构(并非中文语境下的“政府部门”,而是广义上的“公职部门”)。受限于地理面积,桑给巴尔地区的检察体系更为扁平,分为两级:检察长办公室(OfficeoftheDirectorofPublicProsecutions)和大区检察院,大区检察院需兼顾区、县的刑事诉讼。

  根据桑给巴尔宪法,桑给巴尔总检察长须具备高等法院法官任职资格,由桑给巴尔总统直接任命,每届任期5年且可连任。桑给巴尔总检察长的职权和履职原则与国家检察院总检察长类似,但桑给巴尔宪法对其起诉权独立行使且不受干涉、防止司法程序滥用等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强调检察权的中立性及权威性。桑给巴尔总检察长有权提起、在任何阶段接管或终止针对任何个人或机构的刑事诉讼,军事法庭案件除外。此项职权可以由桑给巴尔总检察长本人行使,或指示、特别命令其他官员代为行使。任何干涉或企图干涉桑给巴尔总检察长依据宪法或法律行使职权的行为,将被认定为犯罪,这强化了检察权的独立属性。同时,桑给巴尔宪法明确提及法院有权审查桑给巴尔总检察长行使职权是否合宪,为防止总检察长恶意起诉提供了明确的宪法依据。桑给巴尔总检察长在就职前,应按照桑给巴尔众议院的规定进行效忠宣誓和尽职宣誓。

  坦桑尼亚检察机关的职权行使

  坦桑大陆和桑给巴尔地区检察机关依据各自法律进行诉讼活动。尽管法律文本表述有差异,但两地检察机关在职权行使方面基本保持一致,其职权主要包括起诉权、监督权、侦查协调权、抗诉权。

  起诉权。检察机关有权提起、在任何阶段接管或终止刑事诉讼。桑给巴尔总检察长还可规定某些特定类别的犯罪未经其事先授权不得向法院提起指控。

  监督权。检察机关监督法律的正确适用及自诉刑事案件的进展,定期视察监狱、看守所等羁押场所。

  侦查协调权。检察官有权指示警察及其他调查机构对刑事案件开展调查,并要求其迅速报告。坦桑尼亚国家检察机关法还规定,对方如果故意拒绝或怠于执行,轻则内部处分,重则构成犯罪,单处或并处罚款和监禁。

  抗诉权。坦桑大陆和桑给巴尔地区检察机关有权对各自高等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命令向联合共和国上诉法院提出抗诉。其中,可就涉及法律(不含量刑轻重)的问题提出抗诉,但不得就事实问题提出抗诉。如欲抗诉,检察官须在作出判决之日起30日内向高等法院书记员提交一式三份的书面通知,错过时间的,抗诉申请通常会被驳回,除非申请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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